刑事警察局2020年公益寫真月曆形象大使的陳姓女警官,被控與已婚施姓男子偷情;施妻提出2人互稱「腦公、腦婆」、性愛照及鹹濕對話記錄為證,向2人提訴求償250萬元,陳女辯稱不知對方已婚,新北地院法官不採信,判定2人多次出遊並發生性行為,還互傳曖昧、露骨性暗示訊息,判賠35萬元。
施妻控訴,陳女2019年5月開始與老公交往,期間與老公在苗栗泰安某溫泉會館、台北W飯店、陳女住處及越南發生多次性行為,同年7月老公突然坦承外遇,她在老公手機裡發現老公與陳女LINE互稱「腦公、腦婆」,訊息內容更是露骨並帶有性暗示,甚至多次陳述發生性行為的過程,怒而對2人求償250萬元。夫妻也已於今年9月離婚。
陳女辯稱,施男長期在越南工作,2人交往僅4個月、期間只見過2次面,不知他的婚姻狀況,2019年8月發現施男被妻子在臉書上標註後,才得知對方人夫身分,並隨即與施男分手;施男則也不認發生婚外情,並否認曾向妻子自白外遇。

▲陳姓女警官擔任刑事警察局2020年公益寫真月曆形象大使。(圖/刑事局提供)
但法官勘驗2人的LINE對話紀錄,發現內容鹹濕,多次提及「好懷念那天在W的時光」、「泰安也是」、「我把泰安觀止變成砲間仔了(ah…)」、「我覺得泰安那天很猛」、「射完我居然還能二次上陣」、「在W沙發那邊」、「泰安第一次體內射出的時候」等語,描述2人性行為過程,陳女並主動問施男:「你在外面玩,老婆不管啊!」依此認定2人有發生親密關係,已侵害施妻配偶權,判須賠償施妻35萬元。
而陳女不滿施妻將從施男電腦中取得得照片、個資及對話紀錄,提供給媒體報導,侵害其隱私權、名譽權,反對施妻求償200萬元。
法官認為陳女未能舉證,給媒體的資料及內容是施妻提供,且陳女曾是刑事局的形象大使,肩負警察任務執行及形象維護,加上當時通姦罪尚未除罪化,陳女卻在上班時間與施男互傳鹹濕訊息,甚至要求施男透過外送平台送餐到她上班地點,其私領域已占用陳女的上班時間與執行職務,應受到大眾檢視,因將陳女反訴駁回。(記者戴明祺/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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