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口湖鄉長林哲凌向永鑫能源執行長譚宇軒索賄,案件經過兩次延期宣判,終於在今(31)日宣判,雲林縣口湖鄉長林哲凌判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8年,譚宇軒判刑3個月,可緩刑,向國庫捐10萬元,免除牢獄之災。
永鑫能源公司於106年間在雲林縣口湖鄉興建「永宙口湖太陽能發電系統設置工程」(下稱永宙口湖案場),並於106年7月14日另設立子公司永宙公司,由譚宇軒出任董事長,永宙公司向口湖公所及雲林縣政府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後,動工施作「永宙口湖案場」,因為「永宙口湖案場」埋設管線工程施作期間,經口湖鄉當地村長及居民多次向口湖鄉公所及雲林縣政府陳情,指摘該案場施作過程有破壞周邊道路、居民土地、影響養殖漁業等情形,當地居民及漁民呂清皮、呂金龍、呂堯清、王文忠、王文清等人發動抗爭阻擋案場施作,向永鑫能源公司要求鉅額賠償。
譚宇軒為求工程順利進行,透過黃逸嫻向林哲凌表示願意支付新臺幣(下同 )350萬元擺平民眾陳抗,惟需取得相關憑證供公司支出帳務沖銷。
林哲凌指示黃逸嫻居中協助處理,黃逸嫻即欲透過自己實際負責的勤能公司來設法替譚宇軒能核銷這筆對上開民眾損失的支出款項。譚宇軒以永鑫再生能源公司與黃逸嫻實際負責之勤能公司虛偽簽立委任報酬385萬元之「工程顧問委任合約」,假造成本支出名目,黃逸嫻再指示知情之胡家云虛開立金額385萬元之發票,連同已用印之契約書寄回永鑫能源公司,永鑫再生能源公司之後如期匯款385萬元至勤能公司。黃逸嫻、胡家云將這筆款項透過林哲凌代為轉交給呂清皮、呂金龍、呂堯清、王文忠、王文清等人。
法院認為林哲凌雖然沒有就譚宇軒給予的款項有拿取一分一毫,但林哲凌想要處理好居民跟漁民的抗爭,不過譚宇軒這邊表示350萬元的金額必須有辦法核銷,所以林哲凌授意黃逸嫻處理,黃逸嫻和譚宇軒就想用「工程顧問委任合約」方式來假造支出成本,並由黃逸嫻、胡家云開立發票讓譚宇軒可以讓筆賠償漁民的款項有名目。
雲林地方法院判決,譚宇軒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10萬元。